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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斯”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3-03 10:2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1479号“华丽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1547138号“华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啤酒”商品上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672期)。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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