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ROW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3 09:07 阅读(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106955号“ROW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708号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纸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并未给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副本,未有机会对证据提出质证意见,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理由及证据材料副本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完全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在中国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的“ROWE”品牌产品通过其中国经销商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被申请人的ROWE叠图系统为综合系统,其组件包含了纸夹带、纸张穿孔机、纸夹带设备,且活页封面、纸为该系统的配套产品,需搭配使用且通常为整套出售,故复审商标在叠图系统上的使用应视为其于第16类核定商品上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中文官网对被申请人及产品的相关介绍;
  2、被申请人中文官网对申请人获奖及新产品发布的新闻稿件;
  3、被申请人中国经销商企业信息;
  4、中国经销商账单及中文摘译;
  5、ROWE叠图系统产品介绍;
  6、ROWE产品手册。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说明性材料与本案无关。证据3不能证明与被申请人存在经销商关系。证据4仅有供货单据,缺乏证明力。证据5、6中的可选附件在证据4的供货单据并未注明有供货鸣谢,不能被视为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3日申请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纸张穿孔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证据1、5、6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均为自制证据。证据2中被申请人所获荣誉报道与本案关联性不大,且证据2所涉及商品为打印件、扫描仪,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3仅为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所涉及商品为叠图系统、打印件滚轮式抽屉、打印件、扫描仪、调色剂、硒鼓、充电电晕装置、黑色调显影液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且证据4中叠图系统账单并未显示其附带打孔机等可选附件商品。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纸、纸张穿孔机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G1106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