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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TIME 新天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3-02 18:23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61937号“SUNTIME 新天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971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购销合同及发票;2、商标使用授权书;3、委托代理进口合同;4、项目实施合同;5、货运发票;6、技术合作项目实施任务的通知、成交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序号接上):7、营业执照、宣传册;8、车体照片等使用材料;9、多米尼克、格林纳达项目、古巴酒店项目的相关材料;10、天地滑雪场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于1997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该商标经我局和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向案外公司购买农资农具等相关商品,并非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证据2仅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新疆新建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但不能证明被授权人已在复审服务上实际对外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3、4缺乏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其合同内容已实际得到履行。证据5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6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证据7、8中营业执照为资质证明,其余证据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9、10并非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综合本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购销合同及发票;2、商标使用授权书;3、委托代理进口合同;4、项目实施合同;5、货运发票;6、技术合作项目实施任务的通知、成交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序号接上):7、营业执照、宣传册;8、车体照片等使用材料;9、多米尼克、格林纳达项目、古巴酒店项目的相关材料;10、天地滑雪场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于1997年5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该商标经我局和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证据1为申请人向案外公司购买农资农具等相关商品,并非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证据2仅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新疆新建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但不能证明被授权人已在复审服务上实际对外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3、4缺乏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其合同内容已实际得到履行。证据5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6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证据7、8中营业执照为资质证明,其余证据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据9、10并非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关联性。综合本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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