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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VERO”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4:0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21519号“ECOV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756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COVERO”与引证商标“ECOVER”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装裤、工作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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