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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汇”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0:0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48930号“餐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仅仅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及使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予以注册。申请商标与我局所引证的第9908233号“汇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餐汇”,用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及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具有商标的可注册性。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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