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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园诗画”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10:0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08481号“田园诗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已删除商标代理的营业范围。申请人经变更后,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其营业执照中含有“商标代理”项目,故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虽然申请人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其营业范围,删除了商标代理经营范围,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作为一条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就在于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变更营业范围的行为不能被视为注册障碍消除的情形。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指定情形。
  申请商标尚不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