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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zone”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09:5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87904号“miniz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1194135号“魔力谷MINIZ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9年6月18日已被我局以(2019)撤第23182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生效的裁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