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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兄弟 CAMELBROTHER”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7 09:1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59097号“骆驼兄弟 CAMELBROTH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80725号商标、第20190066号商标、第15615176号商标、第7142970号商标、第20811705号商标、第126807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注册了大量“骆驼”系列商标,申请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19年3月1日作出《异议决定书》,裁定引证商标五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现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五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袜;手套(服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及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服装;袜;手套(服装)”商品上明确区分,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袜;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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