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第14519020号“WHOLE FOOD DIAR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6 17:44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519020号“WHOLE FOOD DIARY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046719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1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
  第一、原异议人是全美最大的天然食品和有机食品零售商,“WHOLE FOODS MARKET”品牌系原异议人所独创,经过原异议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7326748号“WHOLE FOODS MARKE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WHOLE FOODS MARKET”系原异议人在先登记并使用的商号,经过原异议人长期广泛的使用,该商号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在先商号完全相同,其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被异议商标是对原异议人商号的恶意复制和抄袭,其注册使用将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在明知原异议人及其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欺骗性,将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第四、申请人具有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原异议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其搭便车的目的不言自明,申请人申请注册诸多商标,却未投入实际使用,是对商标资源的浪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原异议人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商标局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百度百科及MBA智库百科关于“美国全食超市公司”的词条解释打印件;
  2、用于证明原异议人及其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新浪博客网页、网页报道、博客页面打印件;
  3、原异议人部分产品包装图片;
  4、百度搜索引擎、必应上以“美国全食”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打印件。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主要识别部分“WHOLE FOOD”,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物)、藤本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树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谷(谷物)、藤本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树木商品上的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对其老师陈月卿《全食物密码》的继承和发扬,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被异议商标并非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摹仿。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公司营业损益表;
  2、被异议商标含义及概念;
  3、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
  4、申请人的产品进口报关单、使用证据及产品外包装照片。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了参与本案审理的意见。
  我委经审理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在第31类谷种、新鲜槟榔、谷(谷物)、藤本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树木商品上获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原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申请。2016年12月28日,商标局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46719号决定书,核准了被异议商标在谷种、新鲜槟榔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在谷(谷物)、藤本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树木商品上的注册。因此,本案的审理范围仅涉及谷(谷物)、藤本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树木商品。
  2、引证商标于2009年4月15日在第31类活动物、植物、自然花、动物饲料、鲜橄榄、动物栖息用品、动物垫窝用干草、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酿酒麦芽、新鲜的园艺草木植物、谷(谷类)、未加工木材、树木商品上申请注册,于2014年5月13日获准初步审定,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我委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委将依据原异议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鉴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获准初步审定,故我委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审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别文字“WHOLE FOOD”,且二者含义相关联,故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物)、藤本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树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活动物、植物、谷(谷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文字“WHOLE FOOD DIARY”与原异议人的商号“WHOLE FOODS MARKET”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对于原异议人提出的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本案被异议商标标志本身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一般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原异议人并未提交被异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对于原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此外,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其该项主张我委认为,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商标局已对其所有人主体资格进行了必要的审查,且原异议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对原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