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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润中联 XINGRUNZHONGLIAN”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6 09:55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8日对第15772069号“兴润中联 XINGRUNZHONGL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专门从事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的大型央企,在业内具有很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中联”、“CUCC”商标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254799号“中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以不法手段恶意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品牌,其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欺骗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极易产生不良影响。四、“中联”系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侵害了申请人合法在先权利,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四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2、所获荣誉证书;3、媒体报道;4、商标启用公告;5、商标转换公告;6、商标注册证书;7、购销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9类水泥、非金属混凝土遮板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民法通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诚实信用原则规定的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用非金属砖瓦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泥、非金属混凝土遮板等商品在原料、功能、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兴润中联”及字母组合“XINGRUNZHONGLIAN”组成,其显著认读部分“兴润中联”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中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水泥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若并存于市场,相关消费者基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易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本案并不涉及《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局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再评述。
  另外,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但并未提出具体理由及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