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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OWAV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5 16:1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3228989号“NEOWAV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805号决定,于2018年12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仁本新动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其在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限)在“医疗器械和仪器;肺活量计(医疗器械);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听力保护器;奶瓶;矫形用物品;避孕套;理疗设备;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由于商标局作出前述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不予认可。二、根据申请人市场和网络调查所了解的事实,被申请人确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的商品上进行实际的使用。三、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限内被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综上,恳请贵局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主要使用在我司研发的居家养老大健康的脑健康训练商品上,复审商标印刷在相关的商品宣传册、宣传页、商品外包装上,在指定期限内,出现在了相关的大健康研讨学术会议上,社区及社区医院健康活动中,销售给了个人和公司,申请人提出的质疑毫无事实根据。综上,恳请贵局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15年12月老年人长期照护会议照片。
2、2016年2月给六院工作汇报照片。
3、花园路社区脑健康测评活动照片。
4、老年痴呆宣传单照片。
5、社区活动、讲座及回访跟踪视频。
6、北京卫视新闻视频。
为了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中所提交的证据,如下:
7、带有复审商标的脑训练机实物及包装照片。
8、脑训练机宣传及公司简介。
9、媒体报道截图。
10、2015年9月参加展会照片。
11、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与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合作的《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
12、社区宣传活动照片。
13、淘宝页面产品截图。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二、被申请人的公司性质和产品性质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综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有明显缺陷,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恳请贵局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肺活量计(医疗器械);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听力保护器;奶瓶;矫形用物品;避孕套;理疗设备;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肺活量计(医疗器械);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听力保护器;奶瓶;矫形用物品;避孕套;理疗设备;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产品截图及视频证据多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仅无法证明证据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限内,而且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肺活量计(医疗器械);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听力保护器;奶瓶;矫形用物品;避孕套;理疗设备;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商品上确实被投入市场进行销售。其次,证据6北京卫视的新闻视频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11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与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合作的《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仅能体现出被申请人与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达成合作关系,而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经过商业使用。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仁本新动科技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交的其在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限)在“医疗器械和仪器;肺活量计(医疗器械);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听力保护器;奶瓶;矫形用物品;避孕套;理疗设备;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由于商标局作出前述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不予认可。二、根据申请人市场和网络调查所了解的事实,被申请人确未在指定期限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的商品上进行实际的使用。三、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限内被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综上,恳请贵局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主要使用在我司研发的居家养老大健康的脑健康训练商品上,复审商标印刷在相关的商品宣传册、宣传页、商品外包装上,在指定期限内,出现在了相关的大健康研讨学术会议上,社区及社区医院健康活动中,销售给了个人和公司,申请人提出的质疑毫无事实根据。综上,恳请贵局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2015年12月老年人长期照护会议照片。
2、2016年2月给六院工作汇报照片。
3、花园路社区脑健康测评活动照片。
4、老年痴呆宣传单照片。
5、社区活动、讲座及回访跟踪视频。
6、北京卫视新闻视频。
为了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阶段中所提交的证据,如下:
7、带有复审商标的脑训练机实物及包装照片。
8、脑训练机宣传及公司简介。
9、媒体报道截图。
10、2015年9月参加展会照片。
11、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与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合作的《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
12、社区宣传活动照片。
13、淘宝页面产品截图。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二、被申请人的公司性质和产品性质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具有直接关联性。综上,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有明显缺陷,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恳请贵局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肺活量计(医疗器械);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听力保护器;奶瓶;矫形用物品;避孕套;理疗设备;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医疗器械和仪器;肺活量计(医疗器械);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听力保护器;奶瓶;矫形用物品;避孕套;理疗设备;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商品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首先,被申请人提供的照片、产品截图及视频证据多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不仅无法证明证据形成时间在指定期限内,而且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医疗器械和仪器;肺活量计(医疗器械);血压计;牙科设备和仪器;听力保护器;奶瓶;矫形用物品;避孕套;理疗设备;外科植入物(人造材料)”商品上确实被投入市场进行销售。其次,证据6北京卫视的新闻视频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11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与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合作的《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仅能体现出被申请人与北京大学第六医院达成合作关系,而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已经过商业使用。上述证据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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