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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菲图城堡”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5 15:37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25日对第19583985号“柏菲图城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CHATEAU PAVIE”是世界知名的葡萄酒酒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1288359号“柏菲酒庄”商标、国际注册第757489号“CHATEAU PAVIE”商标、国际注册第997987号“Chateau Pav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恶意,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并注册多件与其他知名酒庄品牌近似的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介绍;
  2.1954年圣爱美隆酒庄排名名单及2014年3月书面声明公证认证复印件;
  3.在先注册商标档案;
  4.拍卖会资料、销售发票、货物报关单、卫生证书及入经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5.葡萄酒订购往来邮件;
  6.相关报道、互联网介绍;
  7.异议决定书;
  8.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官网介绍;
  9.被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列表及部分商标网络介绍打印页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并于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 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2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之情形。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与引证商标二、三含义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证产地和质量的夏托巴维(CHATEAU PAVIE)的地区特产的酒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原产地命名葡萄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鉴于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争议商标“柏菲图城堡”与申请人商号 “CHATEAU PAVIE(柏菲酒庄)”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