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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德投资PRODIRECT GROUP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5 15:40 阅读(

 
  申请人因第4051224号“宝德投资PRODIRECT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528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未进行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常年顾问协议》原件及对应发票;出差申请报支单;应聘人员资料表;劳动合同;参保证明;传真纸;对外文件封套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其与本案复审证据一致,故我局不再罗列。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4年3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10月2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上。该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专用期至2029年1月27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常年顾问协议》显示的“融资咨询、基金投资、不动产”等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分期付款的贷款;债务托收代理;资本投资;基金投资;金融贷款;财政估算;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金融管理;金融分析;金融咨询;金融信息;租金收款;资金赞助;金融资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中介;不动产评估;不动产管理;公寓管理;商品房销售;贸易清算(金融)”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且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和复审商标标识。同时,结合相关发票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劳动合同;参保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予维持。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经纪;担保;代管产业;信托;受托管理”服务上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经纪;担保;代管产业;信托;受托管理服务上予以撤销,在资本投资等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40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