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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信才略JIA XIN CAI LUE”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5 15:04 阅读(

申请人因第8031818号“嘉信才略JIA XIN CAI LU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7033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福建嘉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人员招收等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过被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复审商标不仅在指定期间内投入使用而且是长期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荣誉证书;
  2、讲座活动照片、开业照片、宣传册;
  3、合同及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福建嘉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4、委托招聘协议书(公证件);
  5、发票(公证件);
  6、网络搜索公证书。
  我局将上述证据(复印件)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交质证材料。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泉州嘉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人员招收;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职业介绍所”服务,经异议,2014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1年9月20日。2019年1月18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福建嘉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29日至2018年1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经过公证的委托招聘协议书及发票等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在人员招收服务项目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为挑选人才而进行的心理测试;职业介绍所”与“人员招收”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应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803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