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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榜仕 BOÖTES”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5 11:3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38551号“榜仕 BOÖT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283号决定,于2019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种方式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广泛使用和宣传,且一直由申请人持续使用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2.申请人与朱爱丽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营业执照;
3.产品照片、店面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以下证据4,其余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2、3一致)
4.房屋租赁合同。
我局将申请人上述证据交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6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1997年1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2018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杭州宇弘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销售了标识有复审商标的服装产品,并有相应增值税发票与之形成佐证;证据3的产品、店面照片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证明申请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实际进行了使用。综上,根据申请人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8年5月10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各种方式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广泛使用和宣传,且一直由申请人持续使用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
2.申请人与朱爱丽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营业执照;
3.产品照片、店面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除以下证据4,其余撤销三年未使用证据与复审证据2、3一致)
4.房屋租赁合同。
我局将申请人上述证据交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6年10月30日申请注册,于1997年1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2018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2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向杭州宇弘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销售了标识有复审商标的服装产品,并有相应增值税发票与之形成佐证;证据3的产品、店面照片虽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但可以证明申请人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实际进行了使用。综上,根据申请人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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