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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今”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5 10:45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4日对第5321572号“富士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以欺骗的手段注册了“富士今”商标,但是实际使用的时候,刻意缩小“今”,且在实际使用中大量宣称商标是“富士”,妄想通过“富士へら”欺骗相关公众。被申请人网站上大量使用“富士皇家”商标同时侵犯了浙江东碳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第17828749号“富士皇家”商标的商标权。被申请人通过欺骗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再反过来撤销申请人存续多年的“富士”商标,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经公证的通过百度进入“Fujiroyal 日本 富士皇家钓具”网页查询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未采取任何欺骗手段,也不存在通过改变商标图样形式的欺骗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理由书中所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晚于其第873478号“富士及图”商标的内容,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内容,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早已超出五年法定期限,属于无法律基础的理由。申请人所述“富士皇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本案无关联性。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被申请人为日本“富士”钓具品牌的真正权利人,并且在市场中对争议商标“富士今”进行了大量、长期、广泛的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此外,被申请人还在日本注册了第5629993号“富士皇家”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档案、第730673号“FUJIROYAL”台湾商标注册证、评定申请书、撤回申请函、第5629993号“富士皇家”日本注册证、日本富士皇家钓具公司介绍、力余贸易有限公司登记资料、被申请人网站资料、被申请人授权力余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商标的商标授权契约、力余贸易有限公司与经销商之间的合约、争议商标的宣传与使用资料。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厦门市湖里区富士皇家钓具行于2006年4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杆、钓具、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7年5月9日经核准转让至林伟裕,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8月27日。
  申请人援引的第873478号“富士及图”商标于1994年10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8类“钓具”商品上,该商标于2015年6月25日被商评字[2015]第0000044121号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已失效。
  第17828749号“富士皇家”商标于2015年9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其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但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我局认为,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欺骗手段”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证的申请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欺骗商标注册等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因此,申请人的上述评审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所述被申请人在实际使用中使用“富士”商标、刻意缩小“今”以及被申请人在网站使用“富士皇家”商标等行为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在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