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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051305号“闪送”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5 10:57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1305号“闪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鉴于申请人提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的共存协议,且商标存在一定差异,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