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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67015号“憨豆咖啡 Mr Bean coffee shop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发布于 2020-02-25 09:32 阅读(

申请人因第10667015号“憨豆咖啡 Mr Bean coffee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02203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7年03月03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的主要理由:一、原异议人是英国最成功的电视电影节目制作商之一,原异议人对知名动画版的英国电视喜剧《憨豆先生》(Mr.Bean)及其中的动画人物形象享有著作权。剧中憨豆先生卡通人物形象经原异议人在影视传媒领域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已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对原异议人就憨豆先生动画人物享有的在先著作权的侵犯。二、被异议商标标识是原异议人著作权作品兼商标,申请人是原异议人前述著作权作品及商标许可使用的被许可人,与原异议人具有合同关系,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未经原异议人授权而申请。三、申请人申请被异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原异议人公司历史简介及摘译、百度百科关于《憨豆先生》及其主演的介绍、原异议人官网上的主要作品信息、百度百科关于《舞动人生》的介绍、原异议人公司组织结构;2.原异议人签订的协议及中文摘译、憨豆先生卡通形象手稿及宣誓书(经公证认证); 3.有关《憨豆先生》动画版的介绍; 4.原异议人及其关联公司发出的授权合同修订通知书及摘译;5.《憨豆先生》、《憨豆先生动画版》在中国大陆地区播放授权许可协议及翻译、相关宣传、新闻报道、电视节目表、《憨豆先生》漫画书封面及各大网站对该书的介绍;发行出版声明书及摘译、DVD封面、专卖店销售照片等;6.“憨豆先生咖啡店”网上信息及实体店经营照片、以及憨豆先生动画游戏介绍;7.通过GOOGLE检索引擎对“憨豆先生动画版”、“卡通版憨豆先生”的搜索结果网页;8.原异议人与申请人及申请人关联公司签署的著作权协议、补充协议及摘译、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百度百科上有关“憨豆咖啡”的介绍、申请人在网站发布的被异议商标咖啡品牌招商加盟广告、原异议人与申请人来信信函;9.原异议人在英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先注册“Mr.Bean”商标的情况;10.原异议人的著作权登记证书;11.原异议人在中国拥有的包含憨豆先生卡通形象的商标注册证;12.在先相裁定。
  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35854号“NAIVEBEAN.SIR及图”商标、第6566930号“憨豆先生NAIVE BEAN.SIR及图”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对《憨豆先生》影视作品及漫画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图形与《憨豆先生》动画及漫画作品的主要角色形象构成实质性近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原异议人《憨豆先生》美术作品著作权。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原异议人所主张的影视作品和动漫作品所保护的智力成果体现在动态作品整体效果上,其不享有静态的图片在先权利。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所主张的《憨豆先生》影视作品及动漫作品著作权存在明显差异,不会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三、申请人是国内知名咖啡加盟企业,原异议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在申请人大力宣传和使用下,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发放的纪念品图片; 2.申请人在中国日报和多个互联网媒体报道材料及作为电影拍摄场地的照片及宣传合同;3.申请人连锁店内外饰装修照片;4.申请人签订的合同;5.申请人2013-2016年期间销售和服务使用产生的出货单、送货单、发票、转账交易记录等;6.申请人聘任法律财税顾问的合同;7.申请人网络建设合同。
  原异议人向我委提交意见,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3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5月20日初步审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酒吧服务;汽车旅馆;茶馆”服务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原异议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实体条款规定,本案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我委认为,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2原异议人与理查德•普德姆制作室之间签订的协议显示,理查德•普德姆制作室自2000年11月8日与原异议人签订了一系列框架协议后,创作了包括憨豆先生在内的许多电影角色的动画视觉形象,理查德•普德姆制作室将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他相似性质的权利均转让给原异议人。同时,原异议人还提交了理查德•普德姆制作室的主管人员出具的宣誓书及所附的“憨豆先生”卡通人物图形创作手稿,创作手稿中的“憨豆先生”卡通人物图形形态各异,均为大头、大鼻子、大耳朵和小身子的造型,有的穿着西服、打着领带。该证据结合证据5中“憨豆先生”相关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发行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原异议人对“憨豆先生”的卡通人物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被异议商标中显著识别的卡通人物图形与前述“憨豆先生”卡通人物美术作品在设计手法、艺术表现形式和整体视觉印象上几近相同,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原异议人证据5亦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憨豆先生”漫画、影视作品及“憨豆先生”人物形象已被中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8由申请人盖章与原异议人签订的协议显示,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曾许可申请人在咖啡馆业务中使用其“憨豆先生”著作权动画形象,且约定申请人不得将被许可著作权作品或相近似的标识作为著作权登记或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知晓原异议人“憨豆先生”卡通人物美术作品。在申请人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我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综上所述,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未经原异议人的许可,将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憨豆先生”卡通人物美术作品作为被异议商标的组成部分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被异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原异议人主张该条款不能成立。
  原异议人尚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其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