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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P MOVEMENT”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4 17:3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87292号“FP MOVE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671755号“FP MOVEMENT”商标、第23671822号“FP MOVEMEN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同,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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