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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香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4 16:2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99680号“月香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饼干;蛋糕;面包;糕点商品提出复审,其余商品予以放弃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49348号“月香”商标、第5817113号“月香8”商标、第2013303号“6月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877444号“3月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饼干;蛋糕;面包;糕点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仅对饼干;蛋糕;面包;糕点商品提出复审,其余商品放弃复审申请,故关于除饼干;蛋糕;面包;糕点商品以外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饼干;蛋糕;面包;糕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甜食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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