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JOS.A.BANK JACKVICTOR ANTHROPOLOGIR”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4 16:37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06日对第8845175号“JOS.A.BANK JACKVICTOR ANTHROPOLOGI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JOS.A.BANK”商标的真正权利所有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量使用并取得了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必将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搜狗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3、申请人品牌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页面;
4、网络上对申请人的新闻报道及主题讨论;
5、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及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及基本情况;
6、相关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白武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8月27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等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14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433期《商标公告》上。2017年8月7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第18类、第25类、第9类等多个类别上注册有14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2010年11月15日)、或显示商品为服装商品,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JOS.A.BANK”商标已在手提包等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援引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其商品品质、产地做了误导性描述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和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至我局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多达140余件,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希绯格高尔夫 TH THE HILFIGERS GOLF”、“雪树牌 BELVEDERE”、“小鳄包 CROCS BAGS”、“吉田力包包 HPPS HEAD PORTER PLUS SPORT ”、“nexus Paly”、“TFM TOMFORDMEN”、“萨曼沙宝冠 SAMANTHA TIARA”、等众多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具有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JOS.A.BANK”商标的真正权利所有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在中国大量使用并取得了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必将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搜狗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
2、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
3、申请人品牌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页面;
4、网络上对申请人的新闻报道及主题讨论;
5、争议商标原权利人及被申请人注册商标信息及基本情况;
6、相关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白武士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8月27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18类手提包等商品上。初审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2014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1433期《商标公告》上。2017年8月7日,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注册人还在第18类、第25类、第9类等多个类别上注册有140余件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显示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2010年11月15日)、或显示商品为服装商品,尚难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JOS.A.BANK”商标已在手提包等商品上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援引我国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其商品品质、产地做了误导性描述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和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至我局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多达140余件,除争议商标外,其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希绯格高尔夫 TH THE HILFIGERS GOLF”、“雪树牌 BELVEDERE”、“小鳄包 CROCS BAGS”、“吉田力包包 HPPS HEAD PORTER PLUS SPORT ”、“nexus Paly”、“TFM TOMFORDMEN”、“萨曼沙宝冠 SAMANTHA TIARA”、等众多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具有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上一篇:“凤凰秀场”商标无效宣告
搜索
TAG
金榜研究院
-
“古牌”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鼎圆”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VOSKA”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第35259256号“食在鲜铺”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丽沃美LWM”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HIDEE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
-
“辣条大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