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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ubiubiu”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于 2020-02-24 16:03 阅读(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26日对第24381154号“biubiubi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中与争议商标名称相同的有8项,且涉及8个不同类别,具有明显的抢注商标的恶意,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我局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由苏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异议申请,但因其主体资格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故未予受理。至此,争议商标获准注册。
  二、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300余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分别在第9类、第14类、第35类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环球电讯”、“东方表行”、“GOLD ELITE”、“摩米士 MOMAX” 、“FIIL”、“爱米仕”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等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4年5月1日以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获准注册,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由上我局查明事实可知,被申请人共注册有300余件商标,其中与争议商标“biubiubiu”名称相同的有8件,且涉及8个不同的类别。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环球电讯”、“东方表行”、“GOLD ELITE”、“摩米士 MOMAX”、“FIIL”、“爱米仕”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被申请人并未对其名下商标的合理来源及使用情况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搭便车意图明显,其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