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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4 15:35 阅读()
申请人因第1235318号“东北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347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2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全部资产已被查封冻结,包括本案复审商标,由于申请人根本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故无法正常使用复审商标。基于上述事实,复审商标未正常使用,不是申请人主观上不使用,应当认定为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三决定书、营业执照、代理委托书等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1、新浪财经、黑龙江省统计局报道截图;
2、我局给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函;
3、民事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牡丹江市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199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食用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首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新浪财经、黑龙江省统计局报道截图、通知函,上述证据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实际使用并无关联,我局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了民事裁定书,上述证据只能证明申请人财产不能转移,但不能证明申请人不使用复审商标具有上述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更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2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食用油”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全部资产已被查封冻结,包括本案复审商标,由于申请人根本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故无法正常使用复审商标。基于上述事实,复审商标未正常使用,不是申请人主观上不使用,应当认定为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撤三决定书、营业执照、代理委托书等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1、新浪财经、黑龙江省统计局报道截图;
2、我局给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的通知函;
3、民事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牡丹江市南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1998年1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予黑龙江响水米业股份有限公司,后经续展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7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食用油”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首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理由:(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限制;(三)破产清算;(四)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新浪财经、黑龙江省统计局报道截图、通知函,上述证据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实际使用并无关联,我局对此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了民事裁定书,上述证据只能证明申请人财产不能转移,但不能证明申请人不使用复审商标具有上述正当理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更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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