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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曼丽YIMANL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6:0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37334号“依曼丽YIMAN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29134号“依曼笠”商标、第11064464号“艾可思丽excellen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胸衣、紧身胸衣(内衣)、内衣、乳罩、婴儿裤(内衣)、内裤、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袜、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部分“依曼丽”与引证商标一“依曼笠”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胸衣、紧身胸衣(内衣)、内衣、乳罩、婴儿裤(内衣)、内裤、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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