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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觅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3 15:26 阅读()
申请人因第14127317号“M觅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336号决定,于2019年02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4月27日至2018年04月2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调查,复审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有效的证据未经当事人依法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复印件):
1.被申请人在“天猫”平台申请开设旗舰店截图;
2.意大利嘉柏纺织有限公司“Gable”品牌授权书及译文;
3.被申请人代理委托书;
4.湖南梦洁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信息;
5.合同评审表及相应发票、境外汇款申请书;
6.复审商标旗舰店内的销售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3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04月27日至2018年04月26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网站上开设店铺,但鉴于网页上所指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授权书、证据3委托书、证据4股权信息仅能证明复审商标授权、委托使用情况及股权信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中合同评审表、发票及境外汇款申请书等显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买方购买他人商品,不属于“替他人推销”服务,亦不属于“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04月27日至2018年04月26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调查,复审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有效的证据未经当事人依法质证。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的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复印件):
1.被申请人在“天猫”平台申请开设旗舰店截图;
2.意大利嘉柏纺织有限公司“Gable”品牌授权书及译文;
3.被申请人代理委托书;
4.湖南梦洁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股权信息;
5.合同评审表及相应发票、境外汇款申请书;
6.复审商标旗舰店内的销售页面截图。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3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起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04月27日至2018年04月26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网站上开设店铺,但鉴于网页上所指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授权书、证据3委托书、证据4股权信息仅能证明复审商标授权、委托使用情况及股权信息情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中合同评审表、发票及境外汇款申请书等显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买方购买他人商品,不属于“替他人推销”服务,亦不属于“进出口代理、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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