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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dini”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3 15:15 阅读()
申请人因第4223266号“Padin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3202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从注册至今在已核准注册的商品上尚未开始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事实。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灯、烹调器具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使用,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从注册至今在已核准注册的商品上尚未开始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事实。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营业执照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8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月26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灯、烹调器具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仅提交了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使用,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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