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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参宝 JIASHENB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

发布于 2020-02-23 14:34 阅读(

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9日对第18772177号“加参宝 JIASHE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王老吉有限公司将名下全部商标授权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提交无效宣告申请书,争议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8006009号“加多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加多宝”系列商标作为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知名品牌和字号,已被长期、连续、广泛地使用于商业领域,在中国广为人知。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商标局以及商评委在以往的诸多案件中均对申请人的“加多宝”的商誉予以肯定并进行了保护,在申请人“加多宝”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完全知晓申请人商标,其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具有搭便车的目的,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王老吉有限公司许可其使用名下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及光盘一张作为主要证据,光盘内含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公司的荣誉资料;
  2、申请人关联公司的捐款发票、相关票据及相关图片;
  3、广告宣传合同;
  4、相关行政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3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我局部分初步审定在第32类饮料制作配料;等渗饮料;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无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6日。
  二、引证商标由王老吉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果汁;矿泉水;可乐;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1年2月6日。
  三、由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可知:王老吉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第(八)项之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根据审查事实3,鉴于本案申请人系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故其具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本案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资格。本案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加参宝JIASHENBAO”与引证商标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蜂蜜为主的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本案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是指,商标标识或其构成要素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具有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关联公司的字号“加多宝”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在凉茶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中文“加参宝JIASHENBAO”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加多宝”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损害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字号权。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