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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常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4:2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72138号“老常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4798449号“老常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推广协议、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主要识别文字“老常家”与引证商标“老常家”文字构成相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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