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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667521号“贝果森林 BEIGO FORES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4:0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67521号“贝果森林 BEIGO FO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9429490号“贝果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548369号“贝儿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792551号“贝壳森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138718号“贝比森林 Bebefo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152861号“贝比森林 Bebefor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线汉语字典查询资料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会计”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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