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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C鲜果吧”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3 10:0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29982号“维C鲜果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销售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维C鲜果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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