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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钙立”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6:0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0770号“健钙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健钙立”本身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含有钙的营养补充剂商品上,是对商品原料的如实描述,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原料特点产生误认,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在先已有含“钙”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介绍、申请人的“健钙立”产品包装图及产品介绍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钙”,“钙”为生物体的重要组成元素,指定使用在含有钙的营养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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