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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ML154”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2 14:3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2197311号“JML15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3类第1141954号商标、第15207597号商标、第25906277号商标、第810734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图片等光盘扫描件或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JML”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英文“JML”字母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去污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用化妆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用棉签复审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妆用棉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