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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66015号“华瀚集团HUAHAN INVESTMENT GROUP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2 11:53 阅读(

申请人因第5466015号“华瀚集团HUAHAN INVESTMENT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130号决定,于2018年11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华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12月28日至2017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瀚华金控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以房地产开发为核心业务的大型产业集团,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广告合同、发票、付款情况;广告发布信息统计;房屋租赁合同等。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中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6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于第36类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
  2、被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7年12月28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申请人自述及其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管理服务,应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36类所包括的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第37类建筑、商品房建造等相关服务,申请人于本案中提交的多为其房地产项目的广告宣传证据,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的相关证据,且不动产管理、商品房销售、建筑、商品房建造服务与艺术品估价、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5466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