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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興食品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1 16:42 阅读(

申请人因第9109253号“合興食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061号决定,于2019年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在复审阶段提交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2018年7月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有数份产品价目表、产品宣传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4月14日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8年,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并获得支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因本案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时间早于现行《商标法》的修改时间2014年5月1日,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申请人在案证据看,其提交的产品价目表、产品宣传图片材料均缺少有效的时间标识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资料证明其宣传材料确已投入市场流通领域。因此,本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将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910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