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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客通 e-Master”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6:2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7042号“易客通 e-Mast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63610号“易客”商标、国际注册第940831号“ELMAS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之一文字“e-Master”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使用可使相关公众将之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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