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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平娃”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6:23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73667号“永平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6647号“民权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并非仅指地名“永平”,已经具有其他含义。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永平”为我国云南省永平县的名称,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