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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5:0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9426号“申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华”为申请人企业字号,申请人并非将烈士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质证明。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申华”为烈士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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