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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773634号“去作”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4:29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73634号“去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去作”为日常用语,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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