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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耀手表魔法系列”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4:32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0181号“荣耀手表魔法系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0425号“荣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荣耀”二字与申请人已经形成稳定的指向关系,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搜索资料、获奖荣誉、商标注册信息、相关报道、排行榜、市场份额报告、纳税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天气预报仪、气体检测仪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荣耀”,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数字天气预报仪、气体检测仪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此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荣耀手表魔法系列”类似于广告宣传用语,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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