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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签语 串串香HUAQIANY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14:00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73042号“花签语 串串香HUAQIANY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0133号“串串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整体可以区分,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393009号“花仟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花签语”与引证商标二的“花仟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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