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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哈”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09:1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62388号“嘿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原创,第255002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微信聊天内容及公证书、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异议准予注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关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注册人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