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视易魔镜”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1 09:06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11179号“视易魔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67590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恶意抢注申请人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恳请参照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的审理结果审理本案。申请人已申请商标投入大量的宣传使用。申请人已申请注册了“视易”系列商标。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关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注册人抢注申请人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