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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 DURAFLO Total Performance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8:02 阅读()
申请人因第9433404号“DF DURAFLO Total Perform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0665号决定,于2018年08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4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因此申请人恳求将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和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授权亚洲塑料及金属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复印件;2.货物进出口报关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装箱单、报关文件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3.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译文;4.产品包装盒底部图片;5.网页上关于商标的使用截图;6.产品设计线条图;7.包装图;8.订单、商业发票、付款转账凭证、海运提单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6日申请注册,201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阀(机器零件)等商品上。2017年8月21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3能够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亚洲塑料及金属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4至8能够证明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止回阀、球阀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配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放气阀、液压阀、调压阀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止回阀、球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泵(机器)、车床、非手工操作手工具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配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放气阀、液压阀、调压阀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4年8月21日至2017年8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上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因此申请人恳求将被申请人在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和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授权亚洲塑料及金属有限公司商业登记证复印件;2.货物进出口报关的相关证据材料如装箱单、报关文件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证据如下:3.商标使用授权书及译文;4.产品包装盒底部图片;5.网页上关于商标的使用截图;6.产品设计线条图;7.包装图;8.订单、商业发票、付款转账凭证、海运提单等。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答辩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6日申请注册,2012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阀(机器零件)等商品上。2017年8月21日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3能够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亚洲塑料及金属有限公司使用。证据2、4至8能够证明申请人及被授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止回阀、球阀等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配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放气阀、液压阀、调压阀商品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止回阀、球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泵(机器)、车床、非手工操作手工具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阀(机器零件)、瓣阀(机器配件)、压力阀(机器部件)、放气阀、液压阀、调压阀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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