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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柔FLY SOFT”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7:28 阅读()
申请人因第3589741号“飞柔FLY SOF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2876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创立以来,原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在核定使用商品上持续使用了复审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装、标签等,其使用方式多样,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有效使用。同时,原申请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03年6月11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05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5年11月20日。经核准,争议商标于2018年11月27日转让予本案申请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应的权利义务承继书,声明承继原申请人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承继书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2月5日至2018年2月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本案申请人及原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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