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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聘SONGPI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7:21 阅读(

申请人因第5342674号“宋聘SONGP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758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的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注册多年且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或打印件):
  1、印有复审商标的餐具、点餐单、店内照片;
  2、申请人与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的店铺装修合同及收据;
  3、申请人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餐具购买协议及收据;
  4、申请人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茶叶、咖啡原材料采购合同及收据;
  5、结账单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于2018年9月提交的相关材料,主要有:
  6、店铺照片、产品及外包装图片;
  7、数份发票、收据;
  8、与不同企业签订的茶叶供货协议。
  我局将上述材料交换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0月21日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获得注册,后经续展,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8年,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并获得支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因本案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时间早于现行《商标法》的修改时间2014年5月1日,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有关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从申请人证据看,证据7中的发票形成时间模糊,难以辩认,故对这部分材料,我局不予采信。申请人证据1至6、8从店铺、进货、销售等不同角度体现了“宋聘”标识在茶馆服务上的使用情况,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另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宋聘”标识实际使用的茶馆服务相类似,因此,在案证据亦可视为是复审商标在饭店等其它核定服务上的使用材料。综上,我局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商标-5342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