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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凯悦YINGKAIYU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6:01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19821号“赢•凯悦YINGKAIY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49546号“康域科技KANGYU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731823号“盛世名人PROSPERITY CELEBRIT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5322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86792号“724 WWW.JK724.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033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纸箱、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铜版纸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箱、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铜版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印刷纸(包括胶版纸、新闻纸、书刊用纸、证券纸、凹版纸、凸版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五在图形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三、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箱、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铜版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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