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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爱の热卖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6:0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83103号“至爱の热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805662号“至爱の热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678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632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构图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调味品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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