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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364742号“十二谭”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于 2020-02-20 14:24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64742号“十二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69838号“十二檀”商标、第12969996号“十二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谭”与“檀”百度百科解释、“十二谭”与“十二檀”相关网页、申请人所获荣誉、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申请人名下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判决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十二谭”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二檀”文字构成相近、整体呼叫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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