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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皮映象”商标驳回

发布于 2020-02-20 13:58 阅读(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35099号“陈皮映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性突出,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据、申请商标档案、其他商标档案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陈皮”,申请商标“陈皮映象”指定使用在“腌制水果”等商品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