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分类表 商标局 商评委 专利局 版权局

咨询电话:0531-67870797

当前位置: 主页 > 商评委 > 评审案例 >

“掌上明珠”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于 2020-02-20 11:27 阅读(

申请人因第11687081号“掌上明珠”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3367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刘平51070419790315121X)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并未使用,且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未有机会对使用证据予以质证,申请人对未经质证的证据不予认可。因此,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使用复审商标的包装及宣传材料;
  2、淘宝店铺及展销会;
  3、商标使用授权书及收据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公告牌;无线电设备;手机带;音响连接器;摄像机;电栅栏”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电子公告牌;无线电设备;手机带;音响连接器;摄像机;电栅栏”等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证据3体现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深圳市全霸科技有限公司等三个被许可人使用,上述被许可人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我局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证据1为申请人自制,证据2中淘宝店铺截图仅为买家评价及交易记录截图,并无相关发票等予以佐证。展销会宣传图片不能当然被认定为复审商标被投入流通领域使用。且,上述证据体现商品均为“行车记录仪”,该商品不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范围。证据3中仅为许可协议及被许可人开具的相关收据,因该证据为被许可人自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因而证明力不高。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电子公告牌;无线电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商标-11687081